最高法:全国法院应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
昨日,最高法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民间借贷等六大类型的案件。在房地产纠纷案件审理方面,最高法强调了严格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昨日,最高法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
法院应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
《通知》要求,要依法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要正确分析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质,判断当事人有关约定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要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加大对各种形式高利贷的排除力度和对虚假债务的审查力度。
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上,《通知》要求严格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正确认定变更的情事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交易风险之间的界限,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与可信赖性。
房价变动引发案件不适用“情事变更”
“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定约时难以预料的情事变更,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
北京中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薛起堂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目前国家对房地产进行严厉调控,各地会出现一些因为调控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一些购房人会因“限购”“限贷”、价格等因素解除合同,并以调控是“情事变更”为由将出现的纠纷诉至法院。最高法此时强调严格适用“情事变更”,意在区分正常的“情事变更”和交易风险带来的变更之间的区别。
薛起堂认为,由于调控政策变化导致购房者无法履行合同,有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可能。但因价格变动引起的案件不适用“情事变更”。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主题为“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的通知,内文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此次通知在内,最高法近期已连续发布多个文件,试图厘清民间融资中的模糊地带。去年12月,最高法曾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表示要“通过依法妥善审理,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此外,最高法还向国家有关部门发出了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规范和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等六份司法建议。
而在去年11月,央行开口表态为民间借贷定调,承认“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今年2月15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在会议中提出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中,明确包含了金融领域。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多个场合,温总理也表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且今年上半年将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这显然已非“万物皆有联系”可以解释,众多政策讯号密集发布,均指向民间金融这一长期以来各种概念纠缠、政策法规模棱的焦点领域。从法律层面观之,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等,都事关民间融资行为,罪与非罪,从民事纠纷到刑事犯罪,其间却无法进行稍显清晰的界分。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之间,罪名描述近乎一致,区别仅是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所要承担的刑罚后果却有极大差别,甚至性命攸关。近些年来,对相关罪名的解释与适用,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出现太多争议,民间金融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游走。备受公众和舆论关注的吴英集资诈骗案,便是近来最热络、也不可能绕过的例子。
必须承认,所有围绕具体案件以及相关法律概念所展开的争论,其背后的实质均不外乎在苦苦探讨这个国家对于民间金融的态度。长期以来,金融业都是国家严格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在此政策背景之下才有国家借由法律手段管控金融主体的诸种方式。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闹得沸沸扬扬,有数据显示,只有10%的企业能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融资,而有接近90%的企业不得不依赖民间借贷途径。民间金融,承认抑或不被承认,它都在那里,而且日益壮大。其背后的问题在于,目前拥有合法地位的金融机构并未真正担负起中国草根市场的资金血管,起码无力满足市场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壮大)对金融的要求。
究竟是继续任由民间金融潜行地下,长期得不到规范与引导,还是大气魄地为改革提速,直面并尽快突破这一制约市场发展的制度瓶颈,到了需要作选择的时候。某种意义上,甚至已然没得选择,因为只有为民间金融正名,才有所谓“规范、引导,保证其积极发展”的可能。而最高法近来所做的诸项司法努力,亦是在为长期混沌的民间融资难题求解,起码借由“审慎”的司法态度为国家相关领域的改革赢得时间。
事实上,国家对于民间金融的态度并非最近才有松动,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被称作“新36条”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便明确表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但两年时间过去,各部委的相关实施细则却迟迟不见出台。
相应地,民间资本却屡屡遭遇“两道门”———那扇“看着可以进去,真想进去时头上会撞个大包”的“玻璃门”,以及“刚把脚挤进去,稍不小心就被弹出来”的“弹簧门”,必须要真正下决心打破。
为民间金融正名的路走了太久,而现在需要做的,便是真正落实和尽快细化“新36条”,并藉此带动包括立法、司法在内的相关调整。温家宝总理曾表示“凡是政府政策没有规定不可以进入的,都应该让民间资本进入”。现在看来,即便是国家已然明文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从政策宣示到给出详细的准入路径,也仍然有亟待打通的“最后一公里”需要各方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