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贪三重门:行政长官、廉署与贪举会
图为廉署执行处工作人员在练习枪法。
从“贪贿之城”到“廉洁之都”,香港花了40年。
香港之清廉,源自于香港的反贪污腐败有极其完善的机制。
在整个链条中,有3个要点,第一是香港廉政公署(下称“廉署”)居于核心地位。《防止贿赂条例》赋予廉署极大的权力,其可以调查包括行政长官在内的所有公务员的贪腐行为。其次,廉署专员执法过程只需向行政长官一人负责、汇报工作。第三,廉署也会受到其他机构的监督,以保证其工作的公正性。
香港近日公布的《香港财政司预算案》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廉署正在调查的个案共2250宗。
据廉政公署发言人介绍,廉署主要设有社区关系处、防止贪污处及执行处。执行处是廉署最大也是最主要的执法部门,接受举报贪污和调查怀疑贪污的罪行。社区关系处的职责是宣传教育,防止贪污处负责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并为私营机构提供防贪顾问服务。
廉署不属于政府和司法机关编制的特性,保证了其执法的独立性,廉署的公信力一直能够获得香港市民的支持。廉署专员执法过程只需向行政长官一人负责。只有行政长官一人有权向廉署发号施令,不受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制约。
面对其唯一的上司,廉署依旧能够对违反贪污条例的行政长官进行调查。《防止贿赂条例》于2008年修订后,第4、5及10条已引伸至适用于行政长官。
廉署对其他公营及私营机构的贪污案件审查,同样拥有连贯而严谨的机制。
廉署执行处全年每天24小时接受公众投诉贪腐案件,并会在收到贪污举报后48小时内联络投诉人并安排会见。《香港财政司预算案》显示,2011年,廉署对所有投诉案件均在48小时内约见了举报人,并100%地完成了在约见完举报者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转介有关机构处理的目标。
在收到贪污举报后,执行处会对案件进行审议,确定可追查的贪污举报,并设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调查小组需要向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下称“贪举会”)递交进度报告。调查结束后,执行处会向律政司司长提交调查结果,供其研究及决定是否根据反贪法例提出检控。
“整个过程,廉署的职责仅限于执法调查,既无上诉权,亦无立法权。”廉署发言人称,律政司作出是否检控决议时,会参考廉署的调查结果。
贪举会则会对廉署的工作进行监管。贪举会由行政长官委任社会贤达,组成4个咨询委员会,监察廉政公署各方面的工作。这些委员会都是由非官方的委员出任主席。目前,该委员会主席由施祖祥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