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查处两起违法违规案件
时间:2012-3-17 23:13:03 | 信息来源:深圳市贵州商会 | 发布者:admin
人民网北京3月17日电(记者 杨曦)昨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京博控股违法违规案和四川东合烽非法利用他人帐户买卖证券案两起案件。京博控股案中,京博控股被责令整改并被处以70万元罚款,时任董事长被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四川东合烽案中,公司和直接负责人被处以3万元罚款,同时,公司被责令整改,直接负责人被警告。
据了解,京博控股案是发生在收购国通管业过程中的违法案件。在整个收购过程中,京博控股控制的19个证券账户持有国通管业流通股股票分别于2007年7月24日、8月3日、月10日、8月27日、9月24日、12月13日达到国通管业总股本的5%、10%、15%、25%、30%。但京博控股均未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和要约收购义务。
因此,证监会认定,京博控股作为上市公司收购方既未按规定披露大额持股信息,又未在持股比例达到30%时发出强制收购要约,还存在虚假披露持股信息误导投资者。其之所以刻意隐瞒,一是为了规避向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二是为了通过先增持股票再减持部分股票,博取差价,降低收购成本,违法意图明显,违法情节恶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八十八条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责令京博控股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京博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马韵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提醒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上的各种并购重组消息,要提高识别能力,不要轻信传闻。同时也提醒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机构或个人,要严格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和要约收购义务。“对并购重组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证监会坚决打击,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该负责人表示。
四川东合烽案件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案件。四川东合烽时任资本运营总监龚天明负责管理和操作的四川东合烽时任法定代表人朱艳芬账户,还有张某账户于2010年1月5日在成都某证券营业部开立,交易方式均为网上委托,交易资金为四川东合烽的自有资金及其从青海柴达木盐湖化工有限公司获得的借款。上述两个银行账户与四川东合烽和青海柴达木盐湖化工有限公司频繁进行资金往来,至20111年8月30日,上述两个账户合计亏损2430万余元。
证监会认定,四川东合烽利用张某、朱艳芬账户买卖股票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因此,证监会决定,责令四川东合烽改正,并处以罚款3万元,对朱艳芬、龚天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尽管四川东合烽利用朱艳芬、张某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单只股票持股比例均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触发信息披露义务且账户巨额亏损,但其以法人利用自己能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干扰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他强调,证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证券账户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据了解,京博控股案是发生在收购国通管业过程中的违法案件。在整个收购过程中,京博控股控制的19个证券账户持有国通管业流通股股票分别于2007年7月24日、8月3日、月10日、8月27日、9月24日、12月13日达到国通管业总股本的5%、10%、15%、25%、30%。但京博控股均未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和要约收购义务。
因此,证监会认定,京博控股作为上市公司收购方既未按规定披露大额持股信息,又未在持股比例达到30%时发出强制收购要约,还存在虚假披露持股信息误导投资者。其之所以刻意隐瞒,一是为了规避向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二是为了通过先增持股票再减持部分股票,博取差价,降低收购成本,违法意图明显,违法情节恶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八十八条规定,构成了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责令京博控股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京博控股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马韵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提醒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上的各种并购重组消息,要提高识别能力,不要轻信传闻。同时也提醒上市公司收购重组的机构或个人,要严格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和要约收购义务。“对并购重组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证监会坚决打击,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该负责人表示。
四川东合烽案件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案件。四川东合烽时任资本运营总监龚天明负责管理和操作的四川东合烽时任法定代表人朱艳芬账户,还有张某账户于2010年1月5日在成都某证券营业部开立,交易方式均为网上委托,交易资金为四川东合烽的自有资金及其从青海柴达木盐湖化工有限公司获得的借款。上述两个银行账户与四川东合烽和青海柴达木盐湖化工有限公司频繁进行资金往来,至20111年8月30日,上述两个账户合计亏损2430万余元。
证监会认定,四川东合烽利用张某、朱艳芬账户买卖股票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因此,证监会决定,责令四川东合烽改正,并处以罚款3万元,对朱艳芬、龚天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尽管四川东合烽利用朱艳芬、张某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单只股票持股比例均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触发信息披露义务且账户巨额亏损,但其以法人利用自己能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干扰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他强调,证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证券账户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编辑:乔雪峰,王泓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