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粤港澳新闻 > 广东
分享到:

深圳彻底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

时间:2013-2-26 17:26:23    |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    发布者:admin

南都讯 记者孙天明 尽管自1月1日起深圳已停止征收房屋租赁管理费,但仅仅是暂停,法律规定并未取消。昨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市政府提交的修改房屋租赁条例的议案,从法律层面彻底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这一征收了二十多年的费用终于“寿终正寝”。

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深圳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设立了房屋租赁管理的专门机构,而且从一开始就按一定标准对房屋出租人收取租赁管理费,用于租赁管理部门的经费开支。1992年12月,市人大颁布《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租赁管理部门可依法收取该项费用。其后,条例于1997年、2002年、2004年先后三次修订,但收取租赁管理费的规定一直保留。市政府在提交市人大的议案中称,房屋租赁管理费主要用于对流动人员的服务管理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这项收费一直受到外界质疑,在近年来的市“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呼吁取消收费,认为房屋租赁管理费与国家部委和广东省的文件要求不符,增加了企业负担。有数据统计,多年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计取收费的面积大约为4亿平方米,仅2011年,全年大约收费约10亿元。但尽管呼声强烈,相关部门一直以取消收费时机不成熟为由继续征收。

去年12月19日,国家财政部、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明确要求深圳免征房屋租赁管理费。为落实国家部委意见,经向市人大报告,市财政委、市发改委此前已联合发文,自今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房屋租赁管理费。

市政府在提交市人大的议案中称,事实上,已于去年责成有关部门研究此事,“为完善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提升相关管理服务质量,针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税费改革势在必行。”

在暂停征收之后,市政府此次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条例,避免立法滞后的诟病,排除房屋租赁税费改革中立法层面的障碍,彻底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而此前,外界普遍猜测深圳今年才能进行修法,收费彻底取消则要等到明年。

相关新闻

骗取房产登记成功罚房价10%

南都讯 记者孙天明 以虚假材料等骗取房产登记,获得核准登记的不仅要撤销,还要按房产登记价格10%处以罚款。昨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获得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对于以欺骗手段骗取登记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房屋“限购令”出台后出现的大量以虚假资料骗取登记,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登记秩序,此前,《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新增对这一行为的处罚,规定由登记机构提请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执法部门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视实际情况来确定罚款金额。同时,为了避免执法随意性过大,还规定了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不过,在昨日最终获得通过的修订稿中,对这一行为继续加大处罚,规定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5%处以罚款,而获得核准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核准登记,并按房地产登记价格的10 %处以罚款。

在此前审议稿中,规定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在5天内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契税凭证。当事人按期提交这些凭证的,登记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准转移登记,并换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在审议中,有人大常委提出,在申请登记过程中限定申请人提交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契税凭证的时间不符合我国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最终修订稿删除了有关提交时间的规定。

技术转移条例6月1日起实施

南都讯 记者孙天明 《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昨日在市人大常委会上获得表决通过,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是首次为科技成果技术转移立法。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技术成果的,条例最终规定并非全部都有强制转让和交易的义务。

在审议中,有人大常委提出,条例应当加强技术成果在深圳实施技术转移。昨日表决的最终稿中增加相关规定:鼓励技术成果在本市实施技术转移。对技术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资助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转让和交易是立法过程中的关注热点,有人大常委认为,此前审议稿中规定凡是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技术成果的,都强制要求其转让或交易,过于严格。对于财政性资金投入不多的技术成果,不宜规定过严。为此,在昨日最终稿中,明确规定对于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技术成果,才有强制转让或者交易的义务。

收藏本文章    |    复制本页地址    |    顶一下(0)    |    踩一下(0)    |    更多广东    

网友评论:

验证码:看不清楚,点击更换
登录 (请登录发言)
深圳市贵州商会
服务团队
秘书长 王弟伦 秘书长 王弟伦
副秘书长 戴应军 副秘书长 戴应军
外联部 金素文 外联部 金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