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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QQ号牟利40万 腾讯一员工获刑两年

时间:2013-2-26 17:28:23    |    信息来源:南方都市报    |    发布者:admin

南都讯 记者俞康 通讯员 张诚 李少麟 虚拟财产受不受保护?员工利用职权盗卖QQ靓号是否构成职务侵占?近日,曾引起社会关注的腾讯员工盗卖Q Q靓号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经调查,被告人张某曾在腾讯公司工作,负责开发运营系统,拥有Q Q号码管理系统的管理和维护权限。2011年5月,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一个“59995”的Q Q靓号及密码,并通过被告人闫某以3万元的价格在网上售卖。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张某以同样方式获取86个Q Q靓号出售给闫某,共非法获利40万元,而闫某在明知这批Q Q靓号系非法获取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非法获利约10万元。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由于现行刑法对虚拟财产并未直接保护,司法实践目前也没有判例,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张某定罪量刑,尚缺法律、判例支撑。为依法公正审理此案,南山检察院于去年11月专门召开了“案件公开审查会”,邀请被害公司、被告人辩护律师、人大代表等参加,充分听取了多方意见。

去年12月3日,南山检察院正式对该案提起公诉,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控制腾讯公司的Q Q号码管理系统并从中获取数据,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非“职务侵占罪”。这个罪名最终也被法院所认定,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案被告人闫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承办检察官介绍,QQ靓号、网络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越发凸显,不过将其作为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认定其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在司法实践有一定难度,但网络虚拟财产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往往会触犯与计算机犯罪相关的罪名,该案的成功获判便是最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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