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经营性公路收费拟不超25年
时间:2013-5-10 10:23:23 | 信息来源:财新网 | 发布者:admin
【财新网】(记者 杨秋波)交通运输部官网5月8日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
此外,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经营性公路投资的合理回报率可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基础上通过适当上浮的方式确定。具体的上浮幅度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确定。
意见稿拟规定,经营性公路收费期届满前六个月,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通行费收支以及养护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出现收费站设置不符合标准、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遇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等情况,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蓄意逃费的车辆,除了补交通行费,还要加付三至五倍的应交票款。
意见稿还提到电子不停车收费,也就是高速ETC收费系统。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推行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减少收费站点,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意见稿规定,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除收费权益以外,收费公路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
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但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和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