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自治县投资优惠政策
印江自治县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县内外投资商在印江投资兴业,同时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努力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对县内外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在印江投资兴办的企业(房地产开发除外),包括工业生产、文化旅游、农业产业化经营、商贸物流等重点产业,以及县内企业改造升级、扩大规模、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应用等,按规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省地有关扶持优惠政策和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坚持“非禁即入”、“非限即许”的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项目外,投资者在印江境内投资不受行业限制。
第二章 财税奖励政策
第四条 对国家鼓励类项目,凡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收入部分实行“三免两减半”激励政策,即前三年按100%,后两年按50%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对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生产型企业,除企业所得税按本优惠政策中第四条执行外,同时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县级财政收入部分还实行3年奖励政策。
(一)对年纳税额100万元及以上企业,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县级财政收入部分从纳税之日开始,由县财政按第一年度60%、第二年度40%、第三年度2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二)对年纳税额300万元及以上企业,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县级财政收入部分从纳税之日开始,由县财政按第一年度80%、第二年度60%、第三年度40%的比例奖励该企业。
(三)对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企业,企业实现的增值税县级财政收入部分从纳税之日开始,由县财政按第一年度100%、第二年度80%、第三年度6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凡在我县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在旅游规划区兴办游乐园、建设景区、三星级及以上(从获得星级授牌之日起)宾馆项目,从投资经营三年内,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收入部分的80%,奖励项目业主。对生产、销售当地旅游工艺品和土特产品并被认定为地、县旅游商品定点经营单位,且年纳税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自经营单位申报奖励后的三年内,每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财政收入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第七条 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建设配套费除外),凡国务院、省地明文规定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县级留成部分按规定下限的50%收取。对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财政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对在我县投资农、林、牧、渔等种养业,投资专业市场、文化教育、娱乐、医疗卫生、社会福利院、金融保险、交通运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性行业,按照国家和省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章 供地政策
第九条 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经营性质除外)用地,可以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农、林、牧、渔等农业产业化经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按土地流转形式获得集体土地经营权,项目用地年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积极鼓励企业入驻特色食品工业聚集区和建材工业聚集区,对入驻园区的企业,且投资强度不低于50万元/亩的生产性项目,根据投资规模享受项目用地优惠。
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3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按挂牌地价的60%优惠奖励给企业;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及以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按挂牌地价的70%奖励给企业;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按挂牌地价的80%奖励给企业;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按挂牌地价的90%奖励给企业;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产品加工项目,按挂牌地价的100%奖励给企业。
第十一条 落户在特色食品工业聚集区和建材工业聚集区以外,且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享受项目用地优惠。
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3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按挂牌地价的50%优惠奖励给企业;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含旅游产品加工)项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项目用地按挂牌地价的60%奖励给企业;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含旅游产品加工)项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项目用地按挂牌地价的70%奖励给企业;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含旅游产品加工)项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项目用地按挂牌地价的80%奖励给企业;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含旅游产品加工)项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项目用地按挂牌地价的100%奖励给企业。
第十二条 在我县旅游规划区一次性固定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景区、景点等文化旅游开发项目,在合同规定期内完成建设投入运营后,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金中按政策支付土地征用成本费后,其余部分全部奖励项目业主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在旅游规划区内一次性固定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建设文化旅游服务项目、投资500万元建设旅游产品专业市场项目,且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达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金中按政策支付土地征用报批成本费后,其余部分全部奖励项目业主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在县城规划区建设四星级宾馆项目,其土地出让金除按政策支付土地征用报批成本费后,其余部分全部奖励项目业主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在县城规划区建设五星级及以上宾馆和旅游规划区建设三星级及以上宾馆的项目,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乡镇1000万元)以上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院项目,在旅游规划区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新建旅游疗养院项目可按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凡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否则政府有权收回。
第四章 配套政策
第十五条 对入驻特色食品工业聚集区和建材工业聚集区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六通一平:给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网络覆盖、电视网络覆盖和场地平整)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对落户在特色食品工业聚集区和建材工业聚集区以外(含东北部工业经济带之内),且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的项目。
(一)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政府负责“三通”(即水、电、路通到厂区围墙外)。
(二)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以及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政府负责“三通一平”(即水、电、路通到厂区围墙外和项目土地平整)。
第十七条 对凡在县城规划区建设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大型专业市场、商贸物流项目,在旅游规划区内建设旅游基础设施、文化旅游景区景观、旅游服务以及旅游产品专业市场等项目,由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供水管网、供电线路和道路交通连接问题。
第十八条 在我县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矿产资源加工项目,在我县该类矿种具备开采条件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生产规模依法优先配置矿产资源。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限时办结制。凡属县内审批的项目,从收到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之日起,资料齐全的,相关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无特殊理由不得延期。
第二十条 对重大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县领导跟踪服务制度,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由县四家班子主要领导跟踪服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2亿元由县四家班子分管领导跟踪服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由相关职能部门跟踪服务,必要时实行县委政府主要领导现场办公。使项目从立项审批、开工建设到投产经营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一条 除安全事故、刑事案件、严重涉税案件、环保检查、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外,凡是到企业开展业务检查的单位,事先必须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进入企业实施检查。新项目建设期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到企业检查收费。
第二十二条 对在我县投资兴业的外商及其配偶、子女在子女上学、医疗卫生、办理证照等依法优先。任何单位和部门工作人员不准强行要求招商引资企业进行各类培训、赞助、捐献财物和推销推荐等活动。对投资额度较大、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招商引资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凡在我县投资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性强的国家鼓励类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另行议定更加优惠的投资政策。
第二十四条 在审批和建设环节的优惠政策,由受惠企业或个人备齐相关资料,县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它环节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由受惠企业或个人向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兑现。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以县固定资产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论为准,本优惠政策所指固定资产不含土地价款。
第二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的《印江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本优惠政策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