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黔东南府发〔20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到我县投资的国外、港澳台地区和国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引资中介人。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和淘汰类项目外,均允许投资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领域为本县鼓励投资的重点领域:
(一)高新技术、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民族生物制药、装备制造、特色轻工等产业;
(二)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及相关产业;
(三)农产品、林产品、水利、矿产资源开发;
(四)商贸流通、金融业、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
第二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四条 凡到我县投资各类非国家限制类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或者民族自治区及老、少、边、穷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并按上缴税收县属部分给予比例奖励。
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新建的工业生产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按县级实际所得税收的60%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已投产企业投入1000万元以上进行技改扩能、扩建新增税收,三年内可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0%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产品研发升级改造等。
第六条 凡在我县投资的产业承接区标准厂房建设,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自首次出租起5年内出租厂房所缴纳的税收,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分别按70%、60%、50%、40%、30%的比例由县财政奖励投资者,优惠期内产权发生变更的,产权所有者延续享受优惠政策,直至期满。
第七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鼓励承接产业转移产品目录项目且一年纳税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奖给企业,纳税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按不高于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所上缴的耕地占用税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优惠政策。
第九条 为鼓励发展我县重点产业,对投资种养殖业、农特产品生产加工、旅游业等项目除享受第七条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20%-80%的财政扶持政策,最高不超过100%。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十条 用地规模。
按照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投资强度标准确定项目用地面积,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第十一条 采取多种土地供应方式。
(一)出让。
(二)在企业和村集体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可采取租赁集体土地方式供地。
(三)利用原有厂房、场地、设备招商引资办企业且原企业土地是划拨的,可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
(四)收购现有企业全部资产、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原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新企业可在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原企业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出让方式(补交土地出让金)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给新企业。
(五)在企业和村集体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土地入股的方式供地。
第十二条 土地价格及支付政策。
(一)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进入洛贯产业承接区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用地,原则上按成本价供应毛地,即项目业主每亩缴纳8万元的土地价款即可依法供应现状土地。
(二)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带动性强的工业、附加值高的生产服务项目或投资新建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酒店的,可依法给予更大支持空间,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供地价格,按招拍挂方式供地。
(三)重点现代物流配送中心物资存放所及农产品储备、中转场所用地(不含项目配套的商业、旅游、住房、加油站等经营性用地),可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作为底价,招标、挂牌供应土地。
(四)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固定资产或投资国家非禁止类产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全额支付土地价款有困难的,可先行支付地价款的50%,在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同意,可分多次交纳,但必须在1年之内全部缴清。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联营入股的方式共同兴办农业产业、旅游或工业发展项目的,可以只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建设项目需要占用耕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补充的,项目用地通过审批,缴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后即可以使用土地。
第十四条 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缴清地价款,投资达到国家的政策规定后,可以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转让,但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的土地用途。
第十五条 企业或投资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开发,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出租,转让金和转让、出租年限(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的年限范围内)由投资者与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具体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需到县农业扶贫开发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或投资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工业、高新技术项目用地50年、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使用期满后,经批准可延长用地使用期。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十七条 企业以BT模式投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县政府以商住用地25万元/亩、工业用地8万元/亩为单价,将折合金额达到企业投资额的土地质押给企业,解除企业投资后顾之忧。质押地块由县政府和企业在规划区内共同确定。质押的土地依法出让后,在保证企业投资回报率不超过5%的前提下,出让土地纯收益政府与企业按一定比例分成。
第十八条 从土地出让合同签定之日起,项目业主必须在一年内动工,对逾期不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照土地价款20%征收土地闲置费。两年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开发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安置措施。对失地农民采取多途径安置措施。
(一)货币安置。
(二)就业安置。可根据企业用工条件、用工计划分解到村,加强对就业人员的培训,使其失地不失技、失地不失业,彻底转变身份,即由原农民身份转变为工人身份,积极推进就业安置,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
(三)增减挂勾招商引资项目的拆迁安置。结合新农村建设、危房改造、通村寨公路、农饮农灌设施工程等,争取项目资金,捆绑使用,大力推进增减挂勾项目的实施。
(四)留地安置。
(五)社保安置。(1)养老保险;(2)农村低保;(3)城镇低保。
第二十条 其他土地政策在本暂行办法内没有明确的,按黔东南府办发[2010]3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其他优惠
第二十一条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大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分期供地,土地出让金、开垦费、配套费等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分期支付。
第二十二条 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建生产性厂房及附属设施部分的城市配套费实行减免,对生活办公用房部分实行减半收取。
第二十四条 外来投资参与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先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培育。其成为州级以上龙头企业,享有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优先权,免费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服务,协助建立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公害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第二十五条 外来投资商取得营业执照,并拥有稳定住所和执有房产证的,凭相关证明,有关部门按常规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常住居民户籍。其子女入学、入托、入伍以及职称评定、购房、用电、用水、就医、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实行招商引资重点企业挂牌联系制度,凡到我县投资开发的客商,其进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正当权益,我县各级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将依法给予保护。
第二十七条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招聘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再就业,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及减免税收的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九条 原制发的同类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从江县发展改革和工业贸易局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