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天柱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
天党发〔2011〕25号
天柱县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
(2011年7月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来我县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省、州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及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天柱县境内投资,并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投资数额(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采矿),且在县招商和商务局备案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禁止投资的领域及项目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投资。
第二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新建的工业生产、物流与市场建设或投资三星级以上酒店的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0%由县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产品研发或扩大再生产。现有企业投入1000万元以上进行技改扩能、扩建新增税收,三年内可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0%由县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产品研发和产品升级等。
第六条 投资产业园区修建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自生产经营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5年内每年分别按100%、80%、60%、40%、20%的比例由县级财政安排给建设标准厂房企业。
第七条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按期建成投产,且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企业适当的资金支持。新入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按企业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全额用于企业贷款贴息。“十二五”期间建成投产的企业,按缴纳土地使用税的60%用于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贴息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且一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在3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以适当方式奖给企业(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鼓励类产业项目,银行贷款可以给予2年的财政贴息,对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银行贷款可给予1—2年的财政贴息。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十条 用地规模。按照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投资强度保障项目用地要求。
第十一条 采取多种供地方式。1、 出让。2、 租赁集体土地。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提供。
第十二条 土地价格。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工业、现代服务项目,土地出让价格在成本价范围内给予供地;投资规模在2亿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产业带动性强的工业、生产服务项目,或投资新建五星级酒店的,按“一事一议”办法。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通过出让方式(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履行完法定程序后5个工作日颁证。
第四章 其他政策
第十四条 对文化、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供电、电信、广电等设施投入按成本价收取,设施使用收费享受本地企业或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新建的旅游景区、景点投资者前三年经营期间,经审批可免交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从经营第四年起,按经营收入5%缴纳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六条 支持文化、旅游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探索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符合条件的可转让或拍卖经营权。
第十七条 投资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分期供地,土地出让金、开垦费、配套费等规费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分期支付。
第十八条 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工业园区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费用。
第二十条 对于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建生产性厂房及附属设施部分的城市配套费、生活办公用房部分实行先收后奖。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参与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先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培育,成为县级以上龙头企业,享有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优先权,免费提供无公害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服务,协助建立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公害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第二十二条 分期出资到位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投资者依法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经公司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
第二十三条 在我县投资兴办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的,土地征用、收费标准等方面参照黔东南州办学优惠办法。
第二十四条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需在我县基础教育创优学校入学的,按其居住地及本人自愿,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招聘我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扶持、用工培训等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参与工业园区内高新科技型企业建设。对园区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等形式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第五章 一事一议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项目,在享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政策。符合“一事一议”条件的重大招商项目是:
1、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
2、上市公司、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我县一次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
3、对直接收购农户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一次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
4、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对我县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且一次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一事一议”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我县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提请“一事一议”的招商项目,由县招商和商务局初审,县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县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与投资者洽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与投资者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九条 “一事一议”项目享受的具体政策及有关事宜,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各方履行协议内容,承担各自责任义务,兑现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实行“一事一议”重大招商项目县级领导跟踪落实联系制度,明确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个联系单位、一个联系人。县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度“一事一议”项目的跟踪落实情况,定期将“一事一议”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会同相关部门抓好项目落实检查、督办、通报工作。
第六章 奖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为我县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引资人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引进资金(含设备)兴办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资人奖励,按照天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内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开发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原制发的同类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事宜按国家、省、州的有关办法执行;本暂行办法与今后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天党发〔2010〕7号文件作废。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招商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