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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应以预防为主

时间:2011-11-2 9:22:53    |    信息来源:深圳市贵州商会    |    发布者:admin

  法制网北京10月26日讯 记者 于呐洋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这次是第二次审议,草案修改得不错。这次修正案草案最大的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管部门。”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昨天,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职业病防治法主要是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防的问题,一个是治的问题。现在出现的很多职业病,关键是预防环节的问题引起的,预防环节把握得好,职业病完全可以防止。

  “应该更多强调职业病的防治,以预防为主。在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救济和赔偿等一系列环节中,预防最为重要。因此,在此法案中要关注预防,促成预防机制的建立和落实,同时还应强化赔偿机制,加大对违法的处罚力度,要确立权利主体,明确责任归属,加强有效监管,使相关法律条文更加完善。” 卓新平委员说。

  “从目前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条文看,企业的违法成本还是比较低,例如第17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该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交危害预防评价报告,审核同意后,有关部门才能批准项目建设。第18条,也是明确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才可以施工。如果建设单位和企业违反了第17条和第18条的法律规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第70条规定建设单位或企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警告、限期整改、罚款,最重的才是停建和关闭。明显来看,违法的成本太低,企业未批先建,被发现了,还有很多选择,最重的也就是停建和关闭。我建议,如果企业和建设单位违反了第17、18条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应该首先是明确停产停建,根据情节轻重,再给予罚款、整改或关闭的惩罚。” 侯建国委员建议。

  “现在通过修改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病的监管和维护劳动者的健康、生命权益是非常必要的。”郑功成委员建议,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以后,安监机构的职责加重了,应该加快体制调整。此外,建立职业病救治基金很有必要。一方面,由于劳动者流动性强,劳动关系不太稳定,确实存在着一批找不到雇主也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病患者,这个群体的利益急切需要维护。另一方面,将这个群体简单地纳入到医疗保险里来也不太恰当,因为医疗保险基金是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人缴费形成的公共基金,要用这笔钱治理职业病,实际上是医保参保人替雇主承担责任,这是不合理的,而让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求助也不可能解决问题,因为医疗求助非常有限,不可能解决一个要长期治疗和维持的职业病患者的康复与医疗问题。“因此,我建议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建立救助基金的做法,设立职业病救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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