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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金融法制的发展和展望——以金融控股公司法制为中心

时间:2011-11-2 10:33:07    |    信息来源:深圳市贵州商会    |    发布者:
   主    题:台湾地区金融法制的发展和展望—以金融控股公司法制为中心
 
   演 人:王文宇(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金融法学者)
 
   嘉    宾: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评 人:丁相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比较法教研室主任)
 
                  杨  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 人:杨  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    办: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比较法教研室
 
   时    间:10月28日(周四)18:30 -21:00
 
   地    点: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
     
   杨东:尊敬的台湾大学法学院的王文宇教授,亲爱的各位同学,我们今天晚上的这个讲座,也是人大法学院的金融法高峰论坛,现在正式开始。
 
    那么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一下专门从台湾一大早坐飞机赶过来,参加我们这个讲座的王文宇教授,大家欢迎!在这里呢,我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王文宇教授的情况,大家知道王文宇教授在我们大陆也是非常著名的金融法的商法的著名的学者,在我们大陆已经出版了好几本著作了,特别是金融控制公司法的,还有公司法、金融法、商法一系列的著作,特别是刚才说的金融控股公司法,有一次我们跟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的一位司长谈起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时候,专门提到了王文宇老师的一本书,他们是我们政府的金融机构的监督部门的官员,也非常高度重视我们王老师的这个著作,因为台湾的这个金融法制的经验,特别是最新台湾又在积极推动金融服务业法的制定,虽然遇到了很多阻力,但是它的一举一动都引起了我们国内的立法部门、监管部门以及专家学者的高度重视。台湾的这个金融法律的这个实践啊,可以这么说吧,就是说台湾的很多法律,那么到了现代以后,我们大陆呢,特别是在民法方面或者其他领域,可能跟台湾的差距越来越小,或者有些领域呢,刚才王文宇老师也谦虚的说已经超过了台湾了;但是我该说明的是我特别强调的是什么呢,我们在金融法领域、在金融的制度构建和实践领域,我们还远远落后于台湾地区。为什么呢?金融啊,大家知道此次金融危机也充分证明了这个制度连美国它也有很多的缺陷和障碍,更别说其他国家了。我们中国,作为一个极端的一个反例,恰恰说明我们很多的制度是不健全,是闭关锁国的这样一个金融体系,从而能够使我们国家避免了这种危机。我记得我6月份访问台湾的时候,收集了很多台湾方面研究的一个论文和资料,它们研究的论文,一般都长达五、六十页,甚至一百页,一篇论文就长达这么多页,内容非常丰富,对我们大陆的研究和立法的工作来说,都非常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那么再具体介绍一下王文宇老师,王文宇教授呢,毕业于美国的斯坦福大学,是GSB的法学博士生,真正的法学博士,此前呢,王老师在台湾做过律师,有丰富的实践的经验,所以他的实践经验和美国留学的背景再加上回到台大以后,一直从事的这个商法,金融法,特别是我在这里还提一下,王老师呢,对于这个反垄断法,公平竞争法,公平交易法,都有深厚的研究造诣,曾经被被选任为台湾公证交易委员会的委员,在任期间,代表台湾在国际的贸易竞争OECD这个大会上,专门用英文介绍台湾的竞争法律和竞争法的实践,引起了OECD各国的高度评价和广泛关注。所以说呢,王老师可以说是兼具了金融法,竞争法,商法,公司法等等多方位领域的真正的学术大家,是学术非常精湛的学界泰斗。在我们大陆,特别是很多学生,买了很多王老师的书,包括我本人,王老师在大陆出的书,我都买了,对我们大陆下一步的金融立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所以我想呢,今天晚上王老师能来我们人大正式给我们做讲座,应该说是非常具有重要的开拓性意义的,所以希望同学们能够珍惜这样的机会好好的听讲,待会儿呢,希望同学们还能够积极的提问题和王老师进行交流,
那么下面呢,我们有请王老师给我们做讲座,大家欢迎!
 
    王文宇:杨老师,各位人大的同学,很荣幸今天有这个机会,来跟大家做这样子一场讲座,那我想我们就不拘形式了,因为都是年轻人嘛,而且是学生,学生为主了,我今天的报告题目跟大家说明一下,一部分是介绍台湾金融法制的发展,最早本来想讲这个,后来杨东老师建议说,这个金控法因为我当时有参与这个研拟,参与在台湾起草,所以我就把这个加一个副标题,就是金融控股公司法。后来杨老师又提,说这个金融服务业法,台湾有个草案,是不是让我也介绍一下,我说好啊,我就来介绍一下,所以今天这个题目有一点大了,那大致上是三部分,我们看一下,大概三部分,我可能第一部分来介绍台湾的金融法制的发展,第二部分是谈金融服务业法草案,第三部分谈这个金融控股公司法。不过我刚才想了一下,因为我看杨老师特别关心金融服务业法,所以我也许次序上,我等一下先谈金融控股公司法,然后再谈金融服务业法。那之所以我这个次序想做这样的调整,主要是说,台湾目前有这个金融控股公司法,这是已经通过的法,在实施,而且已经7,8年了,有一段历史了;金融服务业法,是一个台湾研拟有5,6年的历史,到现在为止,其实是蛮拼凑出来的一个法,将来会不会通过,其实我也不是很清楚。所以我想从逻辑次序上来讲,我等一下,会先谈台湾的金融法制发展,然后就很快谈一下金融控股公司法制,最后再介绍金融服务业法草案,
大概是这样子。
    一、谈台湾的金融法制发展
    好,各位,大家都知道我们是不同社会的人,台湾有它的特殊性,跟你们来比有它的特殊性,当然是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了,但我是觉得,当然我们今天是谈金融法,不过我常常觉得说,两岸都是一样了。我常常觉得,大家研究法律啊,有时候说这个法律的背景很重要,它的大气候是什么,它的总体环境是什么?政经体制是什么?我觉得这个研究一个国家法制,可能这个是很重要,那当然这个讲到这些法制中间就很复杂了,但是我是觉得说,因为我准备下面谈一下台湾金融法制,跟大家稍微提一下,大家可以就是说,对照一下,大陆是什么体制,台湾是什么体制,然后我接下来就会谈,在台湾这个体制下面,它在推动法律上有一些特性,尤其我们等一下介绍,金融服务业法这个草案的时候,其某一个程度是反映台湾的这种特殊社会的,它的政经体制的一个状况,所以出现一些,立法的策略啊,中间出现有妥协啊,一些困难等等。第一个就是谈这个,台湾,当然大家都知道,1949年国民党跑台湾来,那之前其实日本,在台湾占领了有50年的历史,所以日本时代,到国民党到台湾去的时候,其实日本时代,国民党到台湾的时候,这个时代已经遗留下来一个算是金融版图吧,一个金融版图,大概就是说,基本上它是有很多种信用合作社了,农渔会其实那是日本那个时代就有的东西,其实在1949年,那个时候呢,在台湾的金融版图里头,就是发现说这个金融的,金融机构数目很多,台湾人不多,地方也不大,但是它的金融机构数量蛮多的,那这个很多其实一直持续到现在,那么以及这个种类,是因为它不大嘛,所以其实这个金融机构,会小到是一些信用合作社为主啊等等。那么到了1949年以后,开始一个,因为国民党它的一个惨痛的经验,他可能他觉得大陆啊,就是当初失败,因为他这个整个金融政策,包括当时的这些金元币等等,货币政策失败,就是他到台湾了他非常保守,所以在1949年以后呢,那么因为既有的,已经有的一些日军时代遗留下来的金融机构,所以就是在1949年,我就不接受新的金融机构的申请,那只有一些这种地方性的机构成立,像利率,汇率,银行业务,都是受了严格管制了,但是在台湾这个开放过程里头其实是外商先进来,就是说在1959年日本这个劝业银行,现在在台北设立分行,那我想大陆据我了解,这几年也开始有外资进来,设分行或者子行啊等等,外资银行进来,那么台湾的经验,也是这个,因为大陆现在民营的银行,据我了解是没有了,那类似开放或参股也许有少数几家,那么假如对照大陆跟台湾的情况,台湾的话,其实我等一下再介绍我们台湾其实在1949年的时候,也没有民间的银行,到了1980年1990年以后才有,但是在这个民间开放私有以前,其实台湾在1959年,日本就有在台北成立分行,劝业银行那这样子因为就是说台湾早期是发展贸易,发展贸易就是说有这个实际上的需求,所以台湾政府就开放这个日本劝业银行,后来美国啊,英国,加拿大,他们都来了,那么就是配合它一个对外出口贸易政策,它必须发展、开放外国的银行在台湾设资,那么设资就是说它管制条件,我这里有列出来,这个是细节啊,我们就不花时间跟大家说了。那么然后接下来就是利率,开始台湾,因为我刚刚讲到说,台湾这个金融机构,到现在为止,它都有一个特性,就是说它分业分的非常详细,怎么样详细?它是合作社有合作社,然后有个农渔会,有这个信用部,然后当时有这个信托投资公司,有银行,证券,保险,都是分业经营的,你看像我们在1976年,我们台湾设立这个票券金融公司,那么票券金融公司它的业务也是一样,也是金融分业的一个思维下的产物,就是说它做的业务呢,主要业务就是做票券,大家说票券是什么?是这些定期存单啊,这些短期的,这些银行承兑的汇票啊,本票啊等等,所以基本上这个票券金融公司是提供短期信用,短期就是企业它需要周转的时候,三、五个月内,一年内的信用,它需要融资的时候,那么我们通常认为,是货币市场的一个工具,1976年开放,开放这样子一个专业的这种机构。那假如现在我们回想来看,全世界好象有的趋势就是说,走这个所谓,用英语说就是Banking或者是这种百货式的这种经营机构,看起来其实台湾这个早期发展,它是一个非常细琐的,一个分业的一个发展,那它还有一个特色就是银行,邮局它也做一些吸收存款的业务等等,下面就是汇率的开放等等。那我们真正台湾在1949年,国民党在台湾的时候,其实它带去的就是说很多是其实是比如说台湾有台湾银行,那个其实是,是大陆的银行,我们现在还有上海储蓄银行,我们说有一些银行其实是说是,大陆的这些国民党它带到台湾去的这些银行,我刚刚说到台湾政府管的很严,所有的银行都是公营的银行。你看我们从1949年到1989年,差不多40年的期间,台湾的这种银行版图,就是刚才讲日时代开始细琐化,分业分的很开,然后非常专业的,然后但40年来呢,其实大部分的这些银行,都是所谓公银行库了,就是说这是政府经营的这样子。到了1989年,开始就是说呢,开始开放民间银行,所以这是1990年以后,在1990年之前,台湾只有三家民营银行,大部分银行都是公营的,那之所以有民营银行,像上海储蓄银行,它是因为在国民党时代随着国民党到台湾去,所以有少数几家例外的这种民间银行,到1990年台湾政府就开放这个民间银行,那主要开放也是因为,也可以说是大势所趋,因为金融机构的这个效率不行,然后这个很多的财团啊,很多的这些产业机构,它会跟政府争取,它也要来做金融机构等等。而且台湾的金融机构,到现在为止它有一个小的特色,就是地下金融机构盛行,就是说我们现在台北现在有一个迪化街,事实上还是做一些这种民间借贷的这种活动,那当然也表示说,一个社会它假如说金融管制过于严格的话,那市场因为会有需求,比如说中下阶级的、贫困阶级的人,他去跟银行贷款,永远借不到钱,但是它会有融资的需求、借贷的需求,那在政府管制很严的情况下,甚至有利率说,最高不能超过百分之多少的情况下那就会有地下的这种借贷的业务,我们叫地下钱庄,所以到现在为止,台湾都有地下钱庄。1989年开始开放所谓新设商业银行等等,这个大概是背景,那所以我们原来是纯比较公营为主,然后后来开放民间银行,大概开放了14家,就是一下子开放了13家,那么就开始有民间银行,那就等于是民间银行跟公营的银行等于是同时存在了,甚至是可以说互相竞争了,那在1999年,大概过了10年,台湾有过去的10年左右,有一个大的背景,就是说,就像全世界很多地方一样,都在谈这个所谓要私有化,民营化比较有效率,所以在1999年开始,台湾政府在执行一个政策,就是说希望把这个公营银行,过往公营的这些,全部把它变成民营化,就是私有化民营化,我想这些问题在大陆也谈了很多,其实任何社会基本上都会面临这些问题,所以在1990年开始就是说,政府就去推动这个所谓公营银行过渡到民营化,当然这个民营化其实后来就停顿掉了,停顿掉就是因为先发生1997年这个亚洲金融风暴,然后接下来,就是大家可能在大陆也听过,就是在我们说二次整改,就是中间因为有政党轮替的关系,所以就是说这个民营化政策呢,就发现说出现问题,跟大陆也有类似这种经验吧,不一定是银行,不一定是金融机构,不过就是说在谈这个私有化的,都会有这个问题,就是说你交给谁,这个过程是不是透明,很公平啊等等,那我们这个民营化在1999年开始公营机构民营化,但是到了2004年,2005年开始就停顿了。为什么停顿呢?就开始社会就会批判说,这些公营事业民营化,交到哪一家手里头啊,为什么是这样子这个过程是不是很公平、透明,以及说这里头是不是有这种私相收受啊,或者有一些类似贪腐的这种问题出现。所以就是说,在1999年开始这个公营事业民营化呢,金融机构民营化,但是到了2004,2005的时候,就开始受到批评,那么就慢慢就停顿下来,所以大概我们台湾到现在的情形,就是说可能整个不只是金融机构的民营化,大概就是说整个在谈到,所谓公营事业民营化呢,就会算是比较停顿下来,那主要的原因跟大陆这边大家谈的一样,就会说这个过程,大家会讲这个公营机构,是不是真得那么没有效率,好好经营可能效率还是很高啊,以及说,假如移转给民营的话,这个过程是不是很公平啊,等等,大概是这样子,那么中间有一些什么经改等等。我想这个大概就是,我刚才所介绍台湾的政经版图,那我想简单做一个总结吧,大概就是说因为我们今天谈的是金融的法制嘛,大概总结,第一个就是说台湾在1949年开始,甚至之前开始就是说它的这个金融的版图,规模小,家数多,分业分的很细,那一个社会往往所谓路径依存嘛,它这个下来,其实在台湾后来从1949年开始,台湾这种在去做金融管制的时候,其实这个版图,它也没有能力,或者它也没有太大的意愿去做很大的改变,因为大家都知道,财产权,金融机构当然也涉及到很多,财产权要做很大的改变,都是牵涉到既得利益,所以说在台湾或者说金融管制,所谓金融的改革里头,其实基本上还是这样的一个格局在做那这个格局在做,当然我们现在来看其实后来有所谓这种,英语里边说Banking这种现象,或者在讲竞争力,或者是国外的金融机构到台湾,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时候,就发现说,台湾这个地方版图,好象必须做一些比较大的改变,才可以再去,等于是跟国外竞争或者符合国际的潮流那我刚才讲了是这个背景。
 
    二、金融控股公司法制
    那接下来我在来介绍台湾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不过我再补充一点,假如我们再看台湾,比如说我对大陆或者我在来比较两岸的政经体制,其实台湾的政经体制啊,大家知道台湾是一个所谓比较民主的一个社会,那甚至可能过于民主,这个怎么说,台湾的社会就是说,台湾的政府传统上是管很多事务了,很多事情都管,不过就是说台湾的行政权来讲,我比较起来,其实台湾的这个公部门它的权限,相对于大陆公共部门,其实不一定那么大了,意思就是说台湾的政府行政单位要做很多事情,它不是想做就可以做,我举个例子,我等一下再谈这个金融控股公司法。我记得当初我参与金融控股公司法研拟的时候,大家知道台湾原来这个金融控股公司法,主要它的背景是什么?就是因为说我刚刚讲说,台湾这个金融机构太琐碎,分业分得太开,就没办法发挥所谓金融机构的这种综合经营的效能,对不对?那所以就开始,所以大家都谈说,怎么去通过什么样的机制,通过什么样的法律,把这些金融机构,把它整并起来,大家知道在一个比较民主化的社会里头这个整并,以台湾的为例,其实这个整并不是那么容易,为什么?因为我记得当初我们这个条文啊,草案写出来,写出来啊,我们就请台湾的这些金融业者,大部分是民间的,因为这种民间的而且都是家族事业,请他们来开会,我们就把这个草案给他们看,他们就会提出来一个问题说,他们说政府拟这个东西,我们为什么要,就是说因为这时候大家知道,原来台湾已经有金融机构已经都在私下的在跨了,那它可能是透过比较非正式的方式来跨,那现在政府有一个政策,那落实到法律,就是说把这些金融机构把它都整并起来,那中间会通过一些,比如说股权的移转啊,或者通过股份交换啊,通过一些这种资产移转,通过一些这种法律上的机制呢,把它变成一个光明正大的,一个比较大型的金融机构,或者说金融控股公司,但这时候产生一个问题,业主就会提出来说,我们为什么要转,转掉有什么好处,他们会跟政府这样子讲,所以当初我们在拟这个条文的时候,后来大家假如看台湾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后来就有一个章节跑出来,叫做廉洁税制,大家知道在市场经济里头,这个税,这个考量很重要,在台湾的这个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发展历史也很重要,我刚才讲这个例子就是说,台湾要推动这个法律,要去鼓励民间调整它们的组织形态,然后变成所谓是长成是一个所谓金融控股公司,这样子的模样,但是在台湾这个社会呢,其实你政府不是说你法律拟出来,法律通过了,大家就会照着做,也就是大家会先问,在草案拟定的时间大家就会问说那我这样子有什么好处,变成这样我把我自己转型以后,纳入政府的管制,那我变得更透明,或者说股权,受到很多政府的这些审查,监督啊等等那对我来讲是没有好处,这个转换没有好处,所以后来专门为了处理这个问题呢增加了一章,在我们的金融控股公司法里面,增加一章叫什么?叫廉洁税制,这个廉洁税制是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你配合我们这个法律啊,把金融机构的组织把它做了调整,转型成控股公司这个形式以后,你税上面,赋税上面,Tax上面会有好处,比如说什么好处呢?你中间你假如说合起来,你合并的这些,赚的钱都是你的,但是你中间假如说,三家有证券、银行、保险,假如说证券赚钱,银行、保险假如说赔钱的话,三个中心出来,你这个赔钱的部分有一些还可以免税,或者扣抵等等,就是享受一些赋税上的优惠啊等等。那我举这个简单例子,就是在讲说,在台湾这样一个社会其实它这个法律研拟过程,当然你可以往好处讲的话,是一个比较重视民意,或者重视市场或者重视市场参与者,重视这些金融业者的意见,但另外一个方面,你可以反过来说,它其实在推动很多事情,它不是说一个很宏观的,说一个政策或者一个领导人,它一个政策下去,下面就是你法案通过了,下面就照着做,就不是这样子的一个形态,换句话说,它这个政府的公权力,它其实在台湾的经济中,它管制蛮多的,管的蛮多,但是它其实,它的特性可能就是跟这边来比较,其实它会很不一样,就是说它算管的很多,但是它其实,某个意义上来讲,它对于说,我管下去,这个市场的反映是什么?以及说我这个法律上的依据是不是恰当,是不是有足够的法律依据,那它会非常关心,为什么?因为假如说你的法律依据有欠缺,这个民众,老百姓啊,市场参与者会通过这些什么,什么行政救济啊跟你打官司啊,或者说行政诉院啊等等,诉讼这些请求很多救济,所以说我讲,这是一个,台湾的它的一个政经体制运作,算是一个特性吧。
 
    好,那接下来,再开始跟大家谈一谈这个金融控股公司法。那我刚才已经讲了,就是说,台湾有这样子一个金融机构,这个细琐化的一个趋势,所以当然政府就会,希望通过一个什么样的机制甚至通过立法,当然大家想的通常都是立法,会是一个强制性,法律通过了,那就会有强制力。但是我是提醒大家,其实在一个社会里面,一个法律形成过程里面,那其实,要考量的很多也就是说你假如要看起来是一个强制性东西,其实背后,可能经过很多的妥协,或者说提供很多的经济上的诱因,你才能让那个事情才能够做得成,当然这个金融控股公司的背景,大家都很清楚,因为在2000年左右开始,就是说其实是因为1999年美国的金融现代化法案,当初就是说全世界在20世纪末期,就是有一个趋势,就是说金融机构应该要合并经营,应该要一体化啊,等等,当然这里头有两个问题,一个就是说在谈金融监理要不要一元化,一个在谈金融法规要不要一元化,另外还有一个面向是在谈说,金融业务要不要一元化,所以金融业务要不要一元化,主要就是指说,是不是一个金融机构它与下面可能分成不同的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是有所谓的企业集团,但是重点就是说,是不是一个单一的金融机构,它可以同时去做证券银行保险等等,这里头有很多好处,比如说资讯上啊,可以共同应用,对不对,比如说人事上面,销售场所啊,办公室啊,等等,会有很多很多好处了,那背景是这样子,所以在20世纪末期开始,1999年美国的这个,所谓当时所谓金融现代化法案,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实质上这个银行可以做这个证券业务,或者做所谓的,现在看起来就是所谓私募股权,那种就是说做出来PE放的那种投资,那美国开始,后来是日本也通过了这个金融控股法,然后韩国法了那我们台湾的发展,其实某些方面跟大陆有点像,就是说也是因为说这个世界潮流,已经形成了,以及台湾过去比较参考的对象,一个就是韩国,一个就是日本,以及美国,财经的法规都是参考美国,所以看到美国它也通过一个法案,去把这个金融机构,让它可以跨业经营那么韩国也通过了金融控股公司法,然后台湾也通过了金融控股公司法,然后这个韩国日本都先后通过了,所以台湾就是说这个时机成熟了,大概就是,所以看起来就是说这个政府做了人家都这样做了,所以我们也这样做,就是通过了这个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这样子一个政策了,大概是这样子。我今天这个PowerPoint,其实这个PPT,我准备的蛮多的,因为我曾经有一场,在厦门跟人民银行的有一个研讨会跟他们做报告,不过今天这个场合时间比较不允许,那我就择要来谈。那可能这个金融控股,其实一个大知道,金融控股就是一个基本的争议吧,就是说大家假如说,现在看起来大家认为说跨业是好的,或者所谓综合经营,也就是说,银行、证券、保险其实是单一的金融机构,或者单一的金融企业,其实可以来做,那它都能做的话其实它经营效能上会比较高,那这是一个趋势,当然至于说这个政策要怎么落实大概就会有一些讨论,大家知道,所谓金融控股法是一种模式还有所谓德国式的,还有所谓的英国式的,大概也有小的比如说这个所谓纯粹金融控股,就是所谓台湾跟韩国,日本,在做的这个所谓金融控股法它指的是说这个金控,上面这个金融控股公司啊,本身是没有任何业务的,比如说我们台湾的华南银行,它可能是,在台湾来讲,规模来讲是非常大的,但是它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多少员工呢,金融控股公司本身,金融控股公司只有七,八十个人,大家说这不是有几万员工,跑哪儿去了,它是个控股公司,没有什么人,因为所谓纯粹控股公司下面呢,其实它没有经营业务,它只是像一个人的大脑一样,它只是去,手下去控有,去投资很多公司,它投资到一家银行的子公司,一家证券的子公司,一家保险子公司还有其他很多很多子公司,大概通常一个金融集团,可能会有二,三十家的子公司,那也就是说这个金融控股公司,我们说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台湾的金融控股法,下面的这个金融控股公司呢,它的这个所谓组织形态呢,是说它本身不经营任何的业务,那它本身做的事情是什么呢?它手上持有很多其他公司的股份,而且都持有100%,就是说100%拥有这个子公司,然后这些子公司会分别去经营证券啊银行啊保险啊等这些业务,大概是这样,那这是我刚才讲的就是说,我们假如认为说这个跨业经营是好的,那怎么样来从组织形态的面来观察,这个到底应该采取哪一种方式?那我刚才讲了,台湾、韩国、日本它是第一种方式,就是属于说它这个母公司,不做任何的事业,它是通过这个子公司来做。那第二种模式可能是,比如是德国的模式,或者是说英国模式,它可能会有这个就是说母公司,像德国它可能是这个母公司,它自己做银行业务,它还可以做证券做保险啊等等,或者是像英国,它可能母公司只能做银行,但是以外的,它要通过子公司来做,等等。那么这里头当然可以由不同的分类,不过重点就是在于说,这个金融控股法,大家如果了解的话,它的一个特性,它的组织特性呢,就是说,它是一个以持股为专业,或者以投资为专业,当然它这个投资是为了控制的目的为了经营的目的,而不是追求的短期的资本利益等为目的,大概来讲,这是一个控股公司这样的一个模式。那这个模式其实在大部分地方,其实都没有采取这个模式了,当初是因为美国,美国是所谓Bank of company这样子的一个发展,不过美国的Bank of company其实大家讲,回顾过去的历史,其实它是有一个因为过去传统上,它有法律的一个限制,然后业者为了跨业经营,跨州经营,所以采取这个金融控股公司的这个模式了,所以我们假如说来看,我们刚才讲,这几种不同的组织形态大家可以去讨论,甚至可以去做一些比较,那严格来讲,就是说台湾、韩国、日本采取的这种所谓纯粹控股公司的模式并不是大部分的地区所采取的模式,大部分可能是采取就是说母公司还会做,本身还做业务,甚至母公司它本身就是可以跨很多金融产业去经营,那所以说金融控股这个模式,并不是一个很受到欢迎的模式了,或者大家觉得说它可能是我们通常来讲,就是叠床架屋了,就是有一点好象看起来一定要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你要这子你才能够跨业经营,这会是一个问题,但是这几年吧,那我发现就是说,因为中国人民银行,据我了解也是在研究金融控股的模式了,然后我再去看一下国外的文献,那大家就会发现说金融控股公司有个好处是什么了?那好处就是说呢,如你管制得宜了,就是说你对那个母公司那边,比如说他举债啊,市场里头,就是说有一些财务上,可能要做一些限制,做适当限制的话呢,其实它这个金融控股,假如说它这里面有银行、证券、保险,假如说银行这个部门发生问题的时候,那可能就比较不容易,相对来说,比较不容易连累到证券跟保险,那也就是说,金融控股这种模式,从防病变来看呢,你对这个,假如说你对它的财务比例规范很恰当的话,变成说,这个金融控股公司,它的财务杠杆呢,通常不会很大,也就是说从我们说从世界金融海啸发生以后,从防病变的考虑来看,就是说这个金融机构太大,不能等这个神话,就是说等大家处理这个问题,其实最好的方式就是说,让这个一个金融机构,它虽然可以跨业经营,但是它不会冒过多的风险,然后让整个金融集团,都受到影响因为整个金融集团受到影响,就是整个金融市场,一个社会金融市场就会受到影响,大概是这样子,那所以我再简单说,意思就是说,这个金融控股公司,现在来看,世界金融海啸发生以后,现在来看呢,它会有一个好处,也许它呢,经营的成本比较高,那也许它的效率面来看,也许不是最好的,但是从这个防病变来看,就是说从它这个可能就是说不容易,因为这个财务杠杆比例过高,或者因为从事过高的这种金融活动,这种风险的话,从这个角度来看,可能金融控股公司呢,这种模式,也有它可取的地方吧,那我这里这个,就是很快美国法制我刚才已经讲过了,美国它是有一个背景,就是它最早就是有法律限制它跨州经营,然后,再有一个,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银行不能从事证券啊,承销这些业务所以美国因为有这样子的一个限制,所以它在1999年的这个所谓金融现代化法案呢,它开始就是说开始要让这个银行可以去做证券,做一些投资银行的业务啊等等,所以大概就是说美国的话,1999年德国法律通过以后呢,有700多家的这个所谓银行控股公司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那这个银行,所谓它这个转型,主要是指说,允许银行可以做证券业务,允许银行可以做这种比较风险高一点的这种所谓的投资银行的这个活动,那这个是美国,但是当然美国后来在这个,大家知道2007年金融风暴,世界金融海啸发生以后,当然这个法律受到批评,开始大家就会觉得说,当初这个银行跟证券确实应该分开经营等等,这个当然就是最近大家看到媒体报道很多了,我这里引用一个数字,就是这边最后一段,是在讲说,其实这个世界还是要金融海啸发生以后它的银行家数,最后倒闭的,我是在讲倒闭的会到1000家以上,当然大家知道这个背景是说美国的金融市场,银行市场它有很大的,像花旗银行,对不对,但是它也有很小的,也有社区银行,实际上它法律里头某种程度,对于社区银行还做一些鼓励,它认为社区银行有它的好处,那我只是说以这个数字来表示就是说其实美国银行,它这个金融海啸发生以后,最后会倒闭1000家,为什么加个最后呢,就是说到现在为止可能是倒闭500家,800家,那重点最后是,因为很多银行都是在进入这个所谓破产啊,清算这个程序啊,但是据估计,几年内,就是最后就是金融海啸的一个成绩单吧,就是在最后在算总帐的时候,其实它这个银行倒闭的家数是1000家,不会少于1000家,这个当然是美国市场的一个特色,所以说大家在看,比如说各国在争议的很厉害,说什么,太大不能倒,其实在美国的情景来讲,其实美国它也没有办法允许花旗银行这些金融机构倒,或者AIG,但是在美国了情况来讲,的确有很多小的银行是让它倒了,那它的这个金融市场的体制是这样子,所以它是小银行倒闭对他来讲,不是问题,但是它也没有办法,允许这个大的银行倒闭,这个当然是美国的一个国情了,好,那这里面,我想我们这里没有时间谈了,就不谈那现在这个金融控股法改制。我刚才讲美国,大概大家也看到美国今年有通过法案,7月份等等,那大概改,可能这个是另外一个议题了不过大概就是说改,可能银行变成就是说受到更高度管制了,所以就变成说,你认为说太大不能倒,那些大银行呢,其实都列入一个像黑名单那样的东西,当然美国政府会去严格监督它了,那也就是说,我想这个金融海啸发生的一个启发吧,就是大家在谈这个所谓系统性风险,就可能是说,过去可能会认为吸收存款,这种银行因为有创造货币的效果,如果它倒的话,那毫无疑问会引起金融的整个连锁效果,但是现在这个金融海啸发生以后呢,大家发现是说,像这种AIG这种保险公司,甚至你说避险基金避险基金它其实资金来源不是吸收存款完全是私人的资金,而且资金都是很多是投资大户的资金,但是你说它应该来讲,它没什么不幸,或者不会有什么这个引发金融风暴,但是你只要足够大,其实就会有,市场就会引起恐慌了,恐惧心理,所以像美国的信用金融改革的话,它针对这个避险基金等等,或者所谓的对冲基金对避险基金的,这种它其实新的法案也有要求说,它们去做一些揭露了,就是说要保持市场的透明度,就是让这个主管机关,可以对金融市场里头参与者的,涉及到可能的风险,都会去做一个控制了,那这个是美国的情形了,然后我刚才讲英国它这个体制就是说,银行本身为母公司了,然后它自己,它在跨,它就是证券子公司,保险子公司,但是它这个母公司本身,不像是我们刚才讲的,比如说台湾这个所谓纯粹的控股公司的话,它本身是没有业务,因为没有业务,所以它不需要什么人,但是他的人,当然都是一个很高层的人,就是说做一些管策略啊,做一些股权管理,整个企业集团,整个金融集团的总经营策略的,或者是在这个金融控股公司下面但是它是因为没有做业务,所以没有人事上面它没有这些做业务的人员,好,这个当然是英国,我想这个大家可能有的同学也是蛮熟悉,那英国有一些金融什么监理院,这个我们就不谈它了,那德国综合银行,那就等于说这个银行本身可以兼证券,可以兼保险等等,那这个在欧洲来讲,是一个主要的形态也就是说欧洲到现在为止,其实并不是采取金融控股公司一个形态,那德国这个,那大家知道韩国,日本,我知道我们这个杨东老师他是留日了,这个很清楚,那大家知道,我想我们假如再回顾到说过去5年、10年,可能亚洲这边,韩国,日本这两个国家,比较特别,就是日本它开始有一些金融改革,比如说它早期对于那个金融商品贩售它有一些规定,那韩国这两三年开始,就是实施这个所谓资本市场法,这个金融商品,它把它分类,就是这样做,我想这个大家大概都略有所闻,我这里今天这个演讲,不是在介绍韩国,日本的制度,不过因为杨东教授,要我给大家谈一下台湾的金融服务业法,那个法的立法跟这个韩国,日本的发展有一些关系,所以我这里附带提一下。那韩国的做法当然就是说它会去回归基本面,就是说分析说一个金融商品,它有什么特性,比如说金融商品,像存款,它可能存款基本上银行是存款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就是说本金要保住,对不对,就是本金可能还加利息,在例外的时候没有利息,通常会有利息重点就是说存款法律关系,是一个保障本金,而且这个保障本金还通过政府的公权力,甚至通过存款保险制度,或者政府的强力管制,让银行说能够保本这件事情,一定要做得到,所以它这个保本这个概念,不只是合同上的一个义务,而是一个其实是一个金融体系里头,对存款的一个承诺,那这个当然就是说这是存款的概念,但是当然有一些金融商品,你可能放到银行去,但是它帮你去做运用,比如说拿到信托投资公司去做运用的话,那变成他后来,它就不是一个保本概念,因为它可能有涨有跌,对不对,所以这时候就会,最后投资会有损失,那我们假如再下去分,这个投资下去可能会说,投资可能会,有的投资可能是看它杠杆的效果,看它财务杠杆的比例大小,变成假如是饮食性商品,可能这个风险就更高啊等等,我想韩国,它的商品是这样的分类,然后根据这样的分类,然后去管制这些金融业,然后金融业它申请的证照,也都是根据金融商品去来设定的,这个大概是韩国的,我所理解的。好,那我这里,这儿我很快把这个台湾的金融控股法制的特色,就介绍一下,就是说这个基本上,我们台湾就是说,我刚才讲,我们台湾就是法律它是强制的,就是说你要设立,你要改制,改制成控股公司,你才能跨业经营,那因为你只有改制成金融控股公司你才能跨业经营,所以对业者来讲,它就必须,它要跨业经营,要光明正大的跨业经营它就必须要把它自己改制成金融控股公司,当然这个改制,就牵涉到在公司法里面就是在做组织调整啊,会有一些股份转换啊,或者资产让受的一些这种转换的机制了,这当然是公司法上的一些工具,那台湾这个法律,它是说纯粹的控股公司,所以这个所有的我们看到台湾的,这十几家金融控股公司都是不营业的而且它下去转投资这些子公司,全部是100%的持股那为什么是100%,其实理由很简单了,就是我们在学公司法的时候,在讲说有的时候你做一件事情,你可能30%你可以控制一家公司,在大部分情况,因为你30,可能其他小股东啊,比较分散,所以它们的票没有办法累计起来,所以你有3成的股权,大概就会控制一家公司,那但是因为有很多重大的意见需要过半数,甚至需要2/3,所以你会希望2/3,对不对,那按讲2/3你可以控制一家公司,那为什么有的公司,它去持有,转投资的时候它要持有100%呢,其实主要的道理是在于说,假如一个地方它的公司法上轨道的话对小股东的保障会有一些,小股东会有一些,受到一些保障了,所以对于说要去设,比如说台湾这些金融控股公司,这些业者来讲,持有100%它就不必处理,那个小股东的问题了也就是说它的这个所得都是归到他口袋里,那所失也是他自己来承担,那就是从经营管理上来看,尤其从大股东,小股东的这个关系来看,是处于相对比较单纯的,那也就是这个是法律,或者是有时候法律会强制你这样,所以你一定要是100%持有了子公司,有时候法律,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但有的时候法律不做强制性规定,市场的参与者有的时候也会选择这样子安排了,那就是说我刚才讲,它必然会有一个背景了,那台湾金融控股法,可能有一个特色我可以谈一下,就是我们当初,我刚才讲说,我们是因为说我们觉得应该跨业经营跨业经营才有综合效能啊等等,因为美国,日本,韩国都通过,所以我们台湾也要做,那我记得当初这个拟的时候,其实是很草率的,就是说这个部长下一个条子说我们要做了,就做,但其实有一点比较没有讲得很清楚就是我们台湾现在还是一个问题,就是说,我们大概有那么13、14家,14家吧金融控股公司,现在,但是我们台湾也有一些金融机构它因为规模比较小,它没有转,没有改制成金融控股公司,那这时候会有一个问题,就是说,就是公平竞争的问题,就是说只有大的,它已经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所以依照法律,它可以,证券,金融,银行,保险,全部可以经营那它就可以享受综合经营的好处甚至它在税上面,在Tax上面它也享受一些好处,但是有一些中小型的,因为它觉得政府的立场,其实这个法,大家知道写的方式,其实想的是比较以银行为主的,而且想的是比较是全面跨业经营,就是说不但是银行,不但是大的机构,而且这个机构它跨的是证券、银行、保险,无所不包,那这个法在拟的过程里头,比较没有想到说,有些金融机构可能只想做银行加证券或者证券加保险,或者是银行加保险这样子,那所以说,现在台湾,我们看台湾的金融版图仍然会有一个问题,就是说这个有一些机构,或者有一些金融业务已经挂在一个屋檐下,就是说有十几家金融控股公司,这都是综合经营的,跨业经营的,但是仍然有一些中小型的这些金融机构呢?那它因为法律的这个起草的方式,或者说它的这个规模这方面,因为受到规模的影响,所以它没有办法转型成金融控股公司,因为没有办法转型成金融控股公司,所以我们说它出现一个问题,比如说一家保险公司,它要去做证券业务的时候,跟一家已经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它旗下的保险子公司,要去做证券业务的时候,就会面临一个是不是公平竞争的问题,也就是说,你这个已经转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你可以全面的跨,然后你的倾销的方式,会受到很多,就是比较自由,比较开放,限制比较少,但是假如你没有转型成金融控股公司的话,那一些中小型的,或者只是像银行证券跨保险,保险跨证券的这种部分跨业的这种经营模式,它倾销上面按讲我们希望说功能性管理,就是希望大家都公平竞争,不管你是大的,不管你是小的,既然你在做的业务,事实上是一样的,我们希望它纳入同样的规则,然后来竞争,来做公平竞争,不过这个可能,在台湾来讲,可能大家讨论很多,这个是不是有做到,就不是那么清楚,那这个,我讲这个小例子只是在讲就是说,这个法规,通常写的是这样,其实大家没有考虑到竞争的问题,那其实这个金融业,它也有一个,怎么样的竞争才是公平的面向,那我再附带最后提一点吧,这个必须得最后一行,在谈金融跟产业区隔,这个就是说台湾跟基本上我们台湾,就是说我们金融业跟产业是分开来,那过去长期以来美国也是这样子,也就是说,做金融业通常不能做产业了,那这个在大陆据我了解,比较不是这样子,大陆我碰到有一些很大的,做什么网路的,做什么,做那些技术建设的,它也在做一些旗下有很多金融控股公司,对它来讲,那个是小的了,就是反而是产业很大,然后金融很小,那这个当然是一个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做法了,那就是说过去美国是一直认为说,银行跟产业要分开了,那它在1999年,法院说,稍微有某种程度,让银行可以去投资到产业,不过是纳入很严格的限制,所以美国,我们可以说基本上美国到现在为止大致上,就是说金融跟产业,不能够同时由同一家企业集团来经营,不过这个在大陆,比较不是这样子,那当然你假如来看欧洲,好象也不完全,也是它可以是跨,可以就是说金融跟产业并没有区隔的那个厉害了,我想这是一个政策上的,一个争议吧。我想,金融控股公司我就讲到这边,假如等一下,同学有问题或者什么,这都是很细的东西了,所以也许这里就说明一下,就是其实你说这个金融控股为什么,为什么这么交叉进行,为什么这么依次构筑百货式的这种,其实就是说,主要就是,假如说你是不同的法人,不同的公司在做证券银行保险的时候,其实就是说它里头,从组织面来看从提供服务者角度来看,它其实蛮没有效率,对不对,因为可能比如说你一个客户,假如说你是开银行的,你吸收,客户在你这边有存款,那存款的时候,填很多个人资料等等,对不对,假如说银行你要去卖保单的时候,你就知道这个客户需求是什么,你可能每个客户,潜在客户的需求,个别的需求,你都能够掌握,那就是在同一个屋檐下,就有这些好处,对不对,就是同样的资讯,你可以去共用,对不对以及说比如说你去卖什么商品的时候你这个银行的柜台啊,假如你原来是办存款的,现在假如说再摆一个箱子,说你可以挂一个牌子说,你假如要买保单,你可以来我这边投资,当然就是说这时候,有很多这种费用啊,就是说经营效率会提高了,主要就是说在讲了讲,其实这个综效,就是在人事上面,在这个场所上面,那更重要的是在资讯上面了,资讯大家都知道,金融业其实,我不知道大家学金融法什么感觉,其实金融这个东西,其实主要是在讲资讯了,就是大家谈到金融是在讲金流,但是其实金融这个东西,它伴随着金流或者金融它的一个依据其实是根据资讯的,尤其在资本市场或者很多金融市场里头其实主要是资讯这个东西,在确定这个金流的方向金流的条件啊,等等,那所以我刚才讲就是说,其实这个情况在讲,这个金融效能如何提高,其实很多是靠这种所谓共同倾销,来做当然这时候会产生一些问题,这个可能大家很熟悉,就会说,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啊或者是说你这里头资料相互挪用,会不会对这个客户产生一个,不公平的现象啊等等这种问题,好,那我想,我这里头,觉得因为我是尝试,这个尝试就是在人民银行的,有长官在场,我就尝试就是说我要想,
我介绍台湾没什么意思,因为台湾跟大陆有一些差距嘛,所以我就是在谈说,我就在想说我对台湾金融控股法的一个了解来看一看大陆,大陆就是说现在人民银行,想到你这个金融控股法,那我想到一些问题,可能值得去想第一个就是说针对系统性风险,那我刚刚谈系统性风险,传统的说法就是说吸收存款,然后吸收存款的银行倒闭的话,就会产生挤兑,这个毫无疑问是系统性风险,不过金融机构这个金融海啸发生以后其实大家在界定系统性风险,可能更广一些,因为最后这个是不是有系统性,其实是市场的一个清理吧,就是它是市场的感受吧,换句话说,你是不吸收,即使是资金全部是自由的这种,比如说像这个什么,这种它全部是自己,但是它规模够大,当它倒的时候,其实还是会有很多这个藕断丝连的一些连锁效果啊,等等,所以这个就是说,那我觉得在大陆来讲可能就是说大陆国有的,政府控制的特别明显,所以它其实是在上市公司1000多家中间,大部分还是,或者至少过半吧,是政府在控制,直接或间接,那么银行更是这样子,对不对,所以我就是说在看这种,系统性风险的时候,可能在大陆,我觉得就是说世界金融海啸发生的时候我看到这边,大家会觉得很自豪的,就是说可能好象觉得全世界都有,我们没有等等,那这个是一种看法,但是你另外一种看法,我觉得大陆这个情况是说,它这个格局大的不得了,所以它不容易倒,但是它这个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时候也相对来说是更难收拾了,所以我觉得就是说,也就是,这个当然无所谓好坏,就是我要尝试比较就是说,其实你说这个系统性风险,大陆来讲,简单来讲,就是这个政府的角色比较强,所以正常很多人其他市场有了风险它可以控制的住,但是反过来说,它今天,其实它很多产业,它整个经济,在整个经济,政府扮演很重要的角色,所以就是说真的失控起来,那是可能这个系统性风险不得了,那市场结构,这个就是说当然也要看,就是说,比如说大陆,这个当然你说证券银行,它其实政府的角色都比较重要了,那当然从安全角度来看,其实美国发生了次贷危机在大陆也不会发生,因为大陆法律管的很严,台湾也是很严,所以也就是说,我们从金融海啸的角度来看,其实从安全的面来看,就是对大陆来讲,其实很多造成世界金融海啸的原因其实在大陆是不存在的,那也就是说,比如说大陆的投资银行其实并没有像美国那么宽松管制那么宽松,或者可以做那么多高风险的业务了,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当然大陆相对来说是安全的多了,那这个产生情况这个我可能写错了,基本上就是在谈,就是说大陆在我的观察就是说,大陆有一些它产业跟金融是紧密结合就是它就是一个企业是两个都做了,那当然这个规模其实是很惊人,那这个我想这个在大陆,也是一个比较独特的问题吧,那监理这个大家知道,你们好象就是有这些人民银行,跟这些商会一起啊等等,国有控股形态啊,治理啊等等,这个就是一些感想吧,好,那我这里在进入那个什么,金融服务业法之前,我这里针对台湾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就是说比如大陆假如外资,就是说你的目的是说,不一定是要100%的有效率,但是你希望是相对来说安全的话,那也许这个金融控股公司,它是一个比较,叠床架屋是一个比较罗嗦的一个甚至经营绩效也不一定是最有效率的成本最低的方式,但是它可能是相对来说,它会比较安全,因为在这个架构下,可能这个就是控股公司本身也好,或者旗下的这些子公司也好,其实比较它,对它来讲,它比较没有那么多的资源,可以去做高风险的活动,大概是这样。
 
    三、谈金融服务业法
    我看看我的时间,我接下来再利用一点时间,我谈一下就是这个我们杨东教授特别有兴趣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业法。
    那这个法我之所以有一点压抑,就是说那个,杨东教授叫谈这个,那主要两个原因,第一个就是说这个在台湾,这个法是一个草案,没有过,还没有通过,那第二个原因就是这个法,是一个蛮特别的一个东西,那当然我来介绍它的背景吧,所以我接下来在谈这个金融服务业法,我可能,因为它只是个草案嘛,那我觉得说这个草案,它长的样子,它的内容是蛮特别的一个时空下的一个产物,对我接下来跟大家做介绍原由吧,当然你这个讲金融服务业法,因为韩国也有,日本也有,听起来这个金融服务都是很响亮的名词了,但是它有一个很伟大的一个,就是说很正当的一个背景,就是说金融市场越来越自由化,越来越国际化,然后我们刚刚讲的说,比如说这个金融业,是不是要跨业经营啊,开始就谈这个通过像金融控股公司法这样的法,把那个,让同一个金融集团,可以去同时做证券,银行,保险啊,等等。这样子的一个业务,那看起来这个法,当然是不管它成败如何了,这个可能很多角度来看了,那譬如说台湾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可能一般会认为说,相对于过去没有是好的吧,也就是说它允许这种金融机构可以光明正大的去跨业经营,不过我在台湾也有听一些,金融控股公司这些业者,他们会反映一个问题,可能大家学公司法想到的问题就是我们台湾公司法,跟大陆大概差不多吧,都是比较一个法人为依据的一个概念了,那但是大家知道真实世界,就是说尤其是像东方社会,像台湾就很多家族嘛,家族事业,那么金融控股公司,它隐隐约约的会有一个问题,就是说,因为金融控股公司它是一个金融机构,纳入很多银行法,证券法,它要管但是金融控股公司总得来讲它仍然是个公司、是个股份有限公司,所以需要受到公司法的管制,那么,金融控股公司,假如说法律承认它说,一个集团下面可以跨很多事情来经营的话,那是不是对于说,下面这些子公司,这些私营关系企业之间,它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是一定要以法人为依据了,那这就牵涉到什么问题,牵涉到就是说,譬如说都是一家人了都是一个屋檐下了,比如说台湾的公司法下面对于董事啊监察人啊,开会啊,董监的竞业禁止啊,等等,这些东西的它的管制可能就变成说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业者来看它要遵循这些公司法的规定,是很耗费成本的事情,譬如说,它这个控股公公司要董事会,要独立董事,对不对,然后它下面的子公司,哪怕再小也要有一个独立的董事会,然后这个东西,又不能兼从,也不能,又有竞业禁止,然后对于说开会也好,对于什么,就是有很多就是必须遵守台湾的公司法,这也就是说一个法人一个公司,它就要有一套很完整的公司治理的架构那同样这个东西就会有很多的成本对不对,那要想想看,一个金融控股集团假如一个控股公司下面有,20个,30个,50个子公司的话,你会发现说,这里头,把每一个子公司都当做一个,完全独立的法人去规范,然后每一个独立的法人必须要,依循这个公司法的规范,那其实这样整加起来它的这个成本也是很高了,这当然牵涉到就是说,可能就是说大家对于公司法啊,
对于企业啊,对于法人啊,就是说对于这个观念,要多拘泥这个观念,也就是说个别独立存在的个体毫无疑问它应该是受到一套,相对来说比较严格的规范,但是假如说一个企业体的时候,是不是应该做调整,这可能就是一个问题,好,我想这个我们有个控股公司法但是为什么还要谈这个金融业法,当然就会有个类似立法我刚刚谈过,一个就是说,当然是英国有这个2000年,它一开始说有这个金融啊,开始讲这个金融的监理的一元化,然后开始就是说,它也把这个金融法规也一元化,就是把这些银行,证券,保险啊,等等,也把它一元化,那我们台湾,稍早,就是台湾已经有7年之久的,应该是6,7年的历史,就是我们台湾有一个,叫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就是相对来说,我们是,譬如说跟大陆来比,我们就有一个看起来像是所谓金融监理一元化吧,就是有一个,看起来一个机构下面,就是管制者的话,只有一个,就是银行也好,证券公司也好,保险公司也好,都是纳入台湾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来监管,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台湾看起来相对于大陆,大陆可能,你们还是分开的,但是我们台湾是合起来,我们台湾这个合起来,是不是真的合起来,大家会讨论,因为就是会在谈说,因为一个经管会下面它有这个银行局,证券局,保险局,所以这每一个局譬如说金融控股公司下面,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有的是以做保险为主也就是说做银行业务为主的,那这个以做银行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跟做这个保险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它应该是银行局管,还是应该保险局来管,那各位同学就觉得它是银行为主就是银行局,保险为主就是保险局,但是我们现在不是这样管的,为什么不是这样,就是说牵涉到说,就是换句话说,一个机构金融监理一元化,有的时候不是看那个招牌是不是一元化的,有的时候看的是下面这些局、处,它真的是管理的时候,是不是可以做到说,按照每一个金融机构,或者每一项业务的性质功能去做管理,那个有的时候是另外一回事,也就是说,我们台湾虽然也有一个所谓金融监理,现在监理机构有一个一元化的,这样子的一个架构,但让它实际去管的时候,还是会有一些有没有按照一个事务的本质啊,业务的性质啊,然后说很公平很合理或者是平等对待这样的方式来管,那这个可能还是需要继续努力,好,那台湾大家知道,后来日本有通过这个金融商品交易法早期是做金融商品贩售,特别是针对销售阶段对这个投资者有没有资讯介入啊,是不是很公平啊,举证责任啊,故意过失啊等等这些问题,那大家知道,韩国是资本市场整合这是最新的,那我刚才给大家报告了大致的内容好这是背景,那开始我们就看到说台湾的这个还是在谈这个金融服务业法,我的了解,其实这个金融服务业法呢,其实就是说应该这样,下一页吧,台湾就是说我觉得,回到说我开场白讲的吧,当然我觉得这个金融监理那个一元化我们我没有做到,但是台湾的,就是说台湾的这个立法生态吧,应该是说台湾的立法其实很难了,因为是民主社会,因为法律要通过立法院,那么立法院就是说,大家大概也在媒体也略有所闻,那就是说我们这个,台湾社会是比较民主的,所以它比较很多事情很多元,然后很多事情它,它这个公共部门无论行政部门,或者立法部门,不是说它们要做什么就做什么了,所以换句话来说,有些有高瞻远瞩的领导人,或者什么金融官员,他要通过一个法其实他都要考虑到说这个法,第一个,这个社会反映怎么样,第二个就是说,这个在立法院会不会过其实这个难度都,简单来讲就是相当高了,所以在台湾我觉得我们的金融改革里头会有两派看法吧,有一派就会去学这些国外啊,等等,包括这个我刚刚讲这边有一个,我们曾经在韩国通过这个,这个是2009年开始实施吧,我记得,是不是,那韩国当然通过应该3,4年就通过了,所以我们台湾曾经,经管会有一任主任委员一上台,他就发了一个研究的项目,就是大概是几千万台币吧,找一个律师事务所就开始要写了完全要照韩国的资本市场整合法,但是后来又不了了之,因为换了另外一个主任委员了,那他就觉得,这个他不要做,当然各位大家听下来,就觉得一个有作为,一个没有作为一个有理想,有抱负,有改革,另外一个没有改革,没有抱负,其实也不完全是这样了,那我觉得,这个问题我也没有想得非常清楚吧,我大概是觉得是说,金融法规啊,我想大陆应该差不多,其实我觉得金融法规很多的问题,其实是民法了,我们台湾有个民商合一你们这边据我了解也有了,只是没有我们讲得那么多了,所以我觉得这个,比如说什么叫保险,什么叫保险合同,或者什么叫存款,或者我们刚才讲的日本,在讲那个金融贩售的时候,是不是有故意过失,举证责任是谁啊,要不要赔偿,其实很多都是一些民法的问题,那我的意思是说,我现在要介绍的这个所谓金融服务业法,其实它当初产生的一个背景,就是说我们台湾已经有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我们台湾有民法,对不对,那这里头还会有很多问题,比如说有的东西没有规范清楚啊,比如什么叫存款啊,它的定义不是很清楚,比如大家,我不知道你们那个合同法你们说存款的关系是什么关系,贷款的关系是什么关系,我认为两岸其实,至少民法学者都没有把它讲的很清楚了,有的去套一些所谓合同的类型啊,等等,我觉得这个很多是民法的基本问题了,那所以说就是在金融市场管理的时候,会出现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譬如说它可能是说,你基本法,像民法,很多东西都没谈清楚,基础关系没有谈清楚,当然也有一些问题,可能是说你原来证券法有规范,银行法没有规范,然后两个都要规范,都要同等规范,但是你有个漏洞出现,所以漏洞要去填补,对不对,那有的时候可能是说政府去管什么事情,它觉得说,我这个我刚刚讲了,法源依据不够,不清楚,他希望他的这个行政权更明确一点,更扩大一些,希望更有弹性一些,我想对于有这种想法,所以当初在台湾,在这个金融控股法在7,8年前,就刚出的这个最早,经管会成立的那个主任委员它就说你这个法了,当然因为他不是学法律的,所以他其实讲的也没有很清楚,他只是想做伟大的事情,不过就是说伟大的事情,你说台湾的这个金融法的体系,其实要求把它整合起来,难度应该是很高了,那所以这个法呢,我觉得就是,其实蛮难介绍的,那我觉得这个法吧,也许我就先讲我的结论,这个法呢,其实他有那么几十条吧,五、六十个条文,然后你读起来,每个条文其实你个别读,都不太晓得,它是什么意思了,那我这边我是不一一去讲条文,我大概是想把这些条文的内容,去做一些分析吧,它大概有哪些类型,有一些条文它是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比如说我刚才讲的说,这个贩售的时候,有一些资讯没有告诉对方啊,或者是有一些这种故意过失,举证责任的问题,认定的问题,赔偿责任是什么样,那这个严格来讲,我刚才讲其实是民法的问题,但是民法没有谈的很清楚,所以这个法呢,它想到说,尤其像日本有这样子,通过特别法去改善,它认为这个法里头,它就放一部分条文处理这些问题,那譬如说还有一些情况,就是在金融主管机关它去做行政管制、行政监管的时候,他发现说呢,有一些管制上会有漏洞,譬如说大家知道金融管制或者是公司法,其实应该是管实质,但是常常会有说,台湾的这些家族事业,他可能利用人头啊,或者利用比如说政府说10%不能做,他可能找一个9%,一个2%,加起来超过10%,但是一个人没有超过10%,对不对,就是说,这种我想就是说在比较进步的一个金融市场的管制,它可能原来,这个他法律也定的很清楚或者他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也够大,所以对他来讲,就是说这个东西,他很有能力处理,然后法律的依据也不会是问题,但是在台湾呢?就是我们在1956年监视的发现说这些都是问题,或者产生一些金融的弊案,所以开始就会说这个好象是一个漏掉的东西,所以他开始就写一个条文,意思就是说有一些金融业务的审查,我要从这个什么资格性审查,就会有一些名词什么,有一些观点上,基本上这个意思就是说从更实质角度出发,或者是让主管机关有更明确的授权主管机关来做一些管理啊等等,就是立意是好的,不过这个法本身就是说这些条文本身它其实是一个比较拼装的,就是说他可能觉得说现在的这个体系管制里头,运作的时候法律里头,司法性依据有问题的,不足的,或者是说弹性不够的,它就会放一些条文进来,比如说我这里讲第二点,讲这个差异化管理,这个差异化管理其实是一个,有一个场合,一个国际场合吧,然后有一个美国大法官,在场,蛮懂的,然后我们有台湾的经管会的一个人就问那个美国人,说你们美国有没有什么差异化管理的观念,他说没听过,你知道吗?就是说,这个也是我们发明的名词,但是这个名词你说立意良善吗?应该是立意良善,为什么?这个它不管是在讲说我们主管机关,是不是可以说对他银行,它的公司自律比较好,违规记录也少,然后控制内部结合做的比较好,被惩处的机会比较少,另外一家就相反过来,那你说主管机关是不是可以说,所以我开放什么业务的时候,我就说,因为你业务比较,你是模范生我就给你做这个业务,另外一家金融机构,你违规记录很多你公司自己做的不好,所以我就不给你做这个业务,所以参与公司管理,不外就是在讲说,政府在管制的时候,可以因材施教,对不对,可以看你是听话不听话,可以按你的表现来做不同的对待,这当然没有什么希奇,应该好,但是我们会需要一个条文,要白纸黑字,要奖惩说,你的遵循法规是不是好,你的公司治理做的好不好,你公司的内部集合,内部控制制度的话,政府就要会希望说,有一个白纸黑字,有这么一个条文做出来,它才可以去说,我可以给你不同的待遇,所以我觉得像我的解读,这样子的,你需要这样的一个立法,背后其实反映出来就是说,你这个社会的这个行政机关,它不是一个很Powerful的,或者说好听一点,就是说他在运作的时候,它没有一个假如说白纸黑字的一个明确的条文的授权,它做下去,业者会抗争,会引生问题,然后或者他收拾不了,或者他没有办法去监管了,那所以换句话说,所谓差异管理不能说这个观念不对,我就觉得蛮有趣的,就是说这个把它写成条文,然后别人说,当然我要去做一个宣导,可能就像我讲的,美国人他实际上他就是在这种差异化下管,但是他不觉得这是一个,他觉得,可能他视为当然,他不觉得这需要一个条文,去让他这样子做,他才能做了,所以我觉得这时候,凸现了一些比较这样子的问题,比如说这个里头第三点,这个可能是台湾有一个蛮特别的,可能全世界都在研究,包括大陆这边了,我们台湾有一个叫投资人保护法,有一个投资人保护中心,这是蛮特别的一个,我写过文章,大陆有发表过,大家有兴趣可以看,那总之就是说这个,可能在这种,就是台湾这个机构,这个法,大陆也蛮有兴趣,我曾经有个场合被邀来,大陆这边有一个投资人保护总行,也要有一个法,不过你们这个投资保护法,给我们那个是差别很大了,我们那个是原子弹,你们的只是个迫击炮,就是说那个就那个能做的事情权限来讲,这个是一个台湾,全世界只有台湾有的,他的意思就是说,可能台湾有很多像你们大陆谈那个什么,证券市场有的都有什么财报不实啊或者是诈欺啊,舞弊什么,那就团体诉讼嘛,你们谈了很多,但是你们实际上没有什么案子,或者你们基本上法院也,这种东西很难成立了,台湾过去也是这样,但是台湾后来这个法通过,这个中心通过以后呢,那这个法就是通过以后,他有很多的经费,就是通过立法强制这个证券商捐钱出来设立,设立以后,基本上法律给了它很多好处,让它这个证券市场有了受害投资人,可以去那边登记,然后他帮忙打官司了,所以基本上台湾这个投资人保护法是帮忙打官司,而且免费打官司,算是替天行道的一个组织,那这个组织性质,它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财团法人,不过他跟政府的关系,其实你会看到,可能他其实跟政府是一个互相搭配的一个关系了,所以就是说某一个角度来看,他好象是一个行政权的扩大,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他好象是一个市场的公益团体在替天行道了,这个当然你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分析它。那我们这个行政,我们这个金融服务业法里头会去谈这些东西,那其实这个我把它抽离的谈,这个问题你在谈什么?就是说台湾那时候,可能这是台湾比较成熟的地方吧,它可能会去,因为我们有行政程序法,然后里头会谈就是说,我们过去在谈政府跟民间是一个上对下或者是有特别权力的关系,但是现在台湾已经发展到一个阶段就开始在谈行政措施的时候,就变成说,有很多案件你要去调查,然后处分,可能compromise,可能会通过和解的方式,或者通过缔结合同,缔结契约的方式了,那在这个金融服务业法里头,也有一个条文在谈这个东西,那它这个条文记住没有,不谈了,但是他凸现的问题其实在谈说,在金融监理的时候,那在台湾现在开始会去谈一些,好象就是说他在处理这种金融纠纷啊或者是管制者跟业者之间的这个关系,也就是说他可能会倾向说慢慢开使用一种比较合同的角度,行政合同,不是民法里头的,是一个比较政府跟人民的,一个比较一个行政合同的关系,以及说有一些政府跟民众比如说假如有一些案件要去做处分的时候或者是事实调查很困难,或者很花时间的情况下,政府可能可以由一个法律的依据去跟民间或者跟业者去做和解啊,等等。这个当然我想在大陆可能是一个比较新的东西,那台湾也是一个,法律已经订立有10年之久,不过这种案件不多了,不过我想这个可能是一个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吧,那我觉得这个法吧,这个草案吧,其实真正它比较看起来有系统的,最后这个小保护这个规定,那这个规定其实,跟日本当初在谈那个金融商品贩售的那个保护,其实是比较仿效他的了,虽然做了一些调整,所以简单来讲,我这里,金融服务业法我给大家来分析的话,我觉得除了这个消费者保护这个规定是一个它比较自成一个体系,就是说专门针对那个金融商品贩售,然后并且参照日本当初的一个规定去定出来的,至于说其他的很多这些规定啊,我觉得就是说看起来是很新颖,然后看起来很创新,或者是看你可能外界人,不一定看得懂,怎么突然冒一个这个东西,它可能是,其实它这个法,在台湾搞了5、6年,然后未来我不知道它会不会过,那其实也是因为这个过程里头,大家都会晓得,就是外界的人或者专业的人,学者专家大家都觉得说这个法蛮奇怪的,不过他诞生的背景就是说,主要就是说,我这样子来说,就是说在台湾那个环境,它比较就是说我们还有这个政党轮替的问题啊,或者公务员的,就是它不是一个,它很多事情做事情要有法律依据啊等等,所以这个法它不是一个当初,要去把台湾的整个金融体制重新做一个整理,通过比如说金融服务业法把这些金融业者做一个全盘式的一个整顿,或者做一个设计一个更有效率的或者宏观的一个,它基本上不是这样子的一个法,然后过去6、7年来,条文一直放进去,放进去,就像我刚刚讲的,它其实有很大一部分就是说,它觉得说这个东西我要做,但是我不能做,所以我就放进去,这个东西我觉得应该有或者没有,我就放进去或者是说这个金融消费的保护啊等等就会有一些是这样子比较,算是比较拼装出来的一个产物了,所以它将来假如说,不知道会不会通过,假如说通过的话,真的通过的话,其实它有一些条文,它很多条文它的用语,都是说什么可以授权主管机关在定办法,那个办法也都还没有拟出来,所以感觉起来,它不是一个说真正深思熟虑,或者是一个想要做很全盘改革的这样子一套法律,虽然你从它名称上看起来是所谓金融服务业法了,那我想这个当然我这个本来也有条文,也有稍微想说明一下,不过我觉得这个蛮技术性,而且对各位来讲其实参考的价值应该不是很高了,所以我就不一一介绍了,比如说这里有个条文,我刚才讲,这个条文里头有个条文它还讲说鼓励金融创新,其实这个条文是3、4年前写的,现在金融风暴发生以后这个条文就是过了,将来也不可能这样做了,因为这个条文它一直是说要鼓励金融创新,所以就是说你符合特定条件的话,有些新的金融商品啊你不必申请主管机关核准,你直接就可以报备,你就事后报备,你是先推出了市场了,但其实看真正不太可能这样做了。那一个例子就是说我们台湾有哪个什么Lehman brothers,全世界很多地方受害,我们台湾有很多投资者受害,所以这个事情让台湾也是很多投资者受害,主管机关还有通过很多机制去解决这些纠纷了,那所以最近主管机关其实会通过一些行政上的一些命令啊,就是希望我们不要把台湾卖了,说白一点是这样,但它也许实际上不是这样做,不过就是说它假如是把那个条件弄的很严的话,实质上就等于说不希望这种商品在市场上出现了等等,我想这个时候所有这种开发商市场面临这个问题吧,就是说谈这些伟大的金融商品创新等等,其实不是那么简单,因为这个市场的发展的水准啊等等,其实这个都是相关的,好了,我想我就因为这个讲的有点太久了,拉着拉着就讲到了这边,接下来我想就是这样子,就是说今天这个场合对我来说,我本来就是人民大学我来的机会很少了,我就来,反正来交流一下了,我也没有什么负担,那我觉得各位同学也不会有什么负担,意思就是说,反正我们天南地北吧,聊这两个法也可以,聊一聊别的也可以,好不好,我们就稍微聊一聊这样子,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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