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府〔201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三章 申请 评审与授予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快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市奖励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市奖励委主要职责是:制订我市科学技术奖励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奖励委下设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奖励主管机构,市奖励办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
(一)市长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专利奖;
(六)标准奖。
第七条 市长奖授予对促进我市自主创新和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一)在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自然人。申报评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显著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九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的重大技术发明的自然人。申报评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发明专利,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自然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以科学技术进步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一条 市专利奖授予已获专利授权且仍在有效期内的重要专利的专利权人。申报评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专利已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第十二条 市标准奖授予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深圳市技术标准创新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组织。申报评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提升产业的竞争力;
(二)标准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创新性突出;
(三)标准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各类奖项只设一个等级。
第三章 申请 评审与授予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奖一次。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各奖励类别采取自行申报和推荐申报两种方式接受评奖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已经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机关单位、公务员不得申请奖项。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按集中受理、分类评审的原则,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奖励办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奖励办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
(三)市奖励办审核评审结果,向市奖励委提出拟奖建议;
(四)市奖励委审定拟奖名单;
(五)市奖励办公示拟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六)市奖励办根据公示结果将拟奖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申请单位、评奖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
第十八条 市长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他奖项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申请人或组织,由市奖励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的,由市奖励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推荐人、评审专家由主管部门取消其推荐资格或评审专家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市科学技术奖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办法由市奖励办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市奖励办会同市科技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07年3月17日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52号)、2008年12月25日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08〕2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