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就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为正确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共计20条,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规定所称的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享有权利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责任。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或者以其他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可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行为。
征求意见稿指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记者获悉,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12年6月1日。书面意见可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邮编100745;网上意见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进入征求意见)提出或者发送至spcipr@163.com。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