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2012年5月22日,新闻发布会会场。 图片来源:最高法院网站
【财新网】(记者 王紫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22日发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内幕交易解释》)。该法案共11条,全面系统地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交易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内幕交易解释》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窃听、骗取、套取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对于后两种人员,只要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就被认定为明显异常。
对于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内幕交易解释》列出三个标准。一是时间吻合程度,即行为人开户、销户或指定交易等行为的时间和相关证券期货合约买入卖出的时间;二是交易背离程度,即该交易是否与平时交易习惯相符,以及该交易是否基于已有公开信息而理应采取的行为;三是利益关联程度,即从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无关联或者利害关系把握。
《内幕交易解释》对于不属于从事内幕交易的认定和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也做了规定。其中,对内幕信息行程时间的认定区分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与《证券法》相关规定一致。特殊情况下,则要看交易主体对市场预期判断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内幕信息中的重大事件动议、筹划、决策或执行的初试时间,也应当被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内幕交易案查处难度大。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这段时间内,全国法院审结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1件。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裴显鼎表示,尽管内幕交易查处难度大,但侦查机关的两个举证责任依然要明确:一是经过时间吻合度、交易背离度、利益关联度三个方面综合考虑,交易行为是否异常;二是这个交易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和正常信息来源。
裴显鼎介绍说,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目前还是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即行为人动机目的清楚、手段明确的情况下,才可能被认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无意中听到”等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行为不被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