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法官不得参与委托拍卖
日前,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如此明确。
按《规定》,今后,各级法院将面向所有合格的评估、拍卖机构,实施委托评估、拍卖活动。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自愿报名参加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规定》称,今后,各级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从2012年1月1日起,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而采用随机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规定》要求,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同时,涉及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规定》明确,法院监督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凡有如下四种情形,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活动。具体包括: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王少南就此解释称,此次《规定》的新意有二:首先,审判执行与委托拍卖分离,明确司法委托拍卖执行主体;其次,通过拍卖标的信息公开,严格保密竞买人信息,实现拍卖价格最大化。
此前,各级法院对需要评估或拍卖的资产或财物,一般由法院审判执行机构直接选定评估、拍卖机构。一些评估、拍卖机构为了获得此类业务,时有行贿审判或执行机构法官之举;同时,法院审判执行机构指定评估、拍卖机构,也会造成暗箱操作,损害涉案当事人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早在2010年8月16日就获通过,但直至一年多后才对外全文公布。
目前,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仍依据最高法2009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具体由法院制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对相关评审委员会对委托机构实施动态管理。■